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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6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发表于 2020-12-28 浏览:
文章导读:核心摘要:日前,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公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规定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明确,利用虚假材...

核心摘要:日前,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公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规定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明确,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注册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等6种失信行为,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失信行为目录。

 

日前,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公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规定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分级标准。明确,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注册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等6种失信行为,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失信行为目录。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建筑市场优良行为信息和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

 

建筑市场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有关表彰奖励等优良信息。

 

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指经认定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 1 年。

 

《分级标准》明确,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 A 级、B 级、C 级等失信等级。

 

A 级信息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 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C 级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或能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 理的失信行为信息。

 

B 级信息是指性质、危害程度介于严重和轻微之间,未被认定为 A 级、C 级信息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按照不同失信等级确定信息公开范围。A 级、B 级失信行为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C 级失信行为信息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公开范围和方式。

 

在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方面,《分级标准》具体制定了建设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勘察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设计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施工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监理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招标代理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造价咨询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检测机构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

 

在从业人员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方面,《分级标准》具体制定了注册建筑师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注册建造师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注册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注册造价工程师失信行为信息分级标准。

 

《分级标准》还专门制定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失信行为目录。

 

其中,6种失信行为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失信行为目录:

 

一是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注册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 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三是发生转包、出借资质,或者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是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其他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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